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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注册公司的办理顺序:名称核准、股权结构、外资许可与工作许可

多数人把在泰国注册公司当作一道手续,先把公司办下来,再回头考虑要做什么业务、要派多少人来。真正的顺序与此相反:注册当日确定的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此后需要申请哪些许可证,也决定公司最多能为多少名外籍员工办理工作许可。设立登记本身并不复杂,事后调整股权结构则须另行办理变更登记,并可能改变公司在《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下的地位。

第一个决定不是名称,而是股权

注册表单最先问的是公司名称,但真正决定后续全部工作的是股权。除个别行业法与土地法另有限制外,法律并未设定一般性的持股比例上限;关键在于,外国人持股达到半数或以上时,该公司依《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即被视为外国人,未获许可不得从事该法附表所列业务。同一个决定还牵动人员安排:就业厅在审查工作许可时,会同时审查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与泰籍员工人数。因此在提交名称之前,应先把拟在泰国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逐项写下来,据此确定股权比例与注册资本,而不是先注册一家公司,再回头设法让它符合条件。本文按办理顺序说明各个环节,以及每一步在什么地方与股权决定挂钩。

名称核准

按商业发展厅要求提交备选名称并排列优先顺序,由登记官核查是否与既有名称重复或近似。名称须确定泰文形式,并按商业发展厅要求提交对应的英文名称;商业发展厅登记簿可登载的语言形式,应在提交前核实。名称中含有与特定业务相关的字样时,登记官可能要求补充说明,或要求先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意见,这一点在计划申请行业经营许可的情形下尤其值得留意。核准后的名称有保留期限,逾期未办理设立登记须重新提交,具体期限以商业发展厅当时的规定为准。名称被驳回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提交的备选名称应当都是真正可以接受的名称,而不是一个想要的名称加若干凑数的名称。

设立文件与经营范围

设立文件包括组织章程大纲(หนังสือบริคณห์สนธิ)、组织章程细则(ข้อบังคับ)、股东名册及各董事的任职同意书。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章程与股东会规则规定于《民商法典》。其中最容易被低估的是经营范围:日后申请行业经营许可时,主管机关会核对公司注册证明上的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拟许可业务;涵盖不到,就须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再重新提交许可申请。发起人至少须有两名(《民商法典》第1097条;2023年2月7日施行的修正案将最低人数由三名减为两名,公司设立后股东人数亦不得少于两名)。股份的最低面额与股款的缴付比例、时点另有法定要求,应在起草文件之前逐项核实——这些内容一旦写入大纲或细则,此后修改须经股东会决议——其中多数事项须经特别决议——并另行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决议门槛应逐项核实。董事的签署权限也在此时确定:由谁单独签署、哪些事项须共同签署,会一直影响此后每一次银行与政府文件的办理。

创立大会与设立登记

设立文件齐备后,召开创立大会并向商业发展厅提交设立登记并缴纳登记费。同时须提交注册地址证明,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业主同意书及位置图。注册地址必须真实且可送达:此后税务、社保与移民事务的通知均寄往该处,签证与工作许可申请中也会被核对。股东为境外法人的,还须提交母公司注册证明及其翻译与认证文件。设立登记完成后,公司取得注册证明与注册编号,这是此后每一项许可申请、签证申请与银行手续都会被要求出示的文件。

境外文件的认证:最常见的延误来源

一般而言,境外出具的公司或个人文件须先按出具国制度办理认证,再经泰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之后译成泰文并办理译文认证。该流程耗时较长,应最先启动,因为它通常是整个事项的进度瓶颈。需要走这一流程的,一般包括境外法人股东的注册证明与授权文件;到了申请工作许可阶段,还包括学历证书与工作证明。可行的做法是把认证与名称核准、文件起草并行推进,而不是等设立登记完成之后才开始。哪些文件需要认证、认证到哪一级,取决于文件的出具国与用途,应在开始阶段一次性列清,避免同一份文件来回补办。

登记之后:增值税、社会保障与银行账户

设立登记本身并不同时产生全部登记义务。设立登记完成后,公司即取得税务上使用的识别号码,具体以主管机关现行做法为准。营业额达到增值税登记门槛后,须办理增值税登记;从事依税法应缴特别营业税的特定业务的,则改为办理特别营业税登记,该等业务不适用增值税。增值税的登记门槛(应税营业额标准)与登记期限由《税法典》规定,应按公司预计营业额逐案核实。公司一旦聘用员工,须在社会保障办公室办理雇主登记并为员工参保。这一步不只是雇主义务:申请工作许可时,就业厅会要求提交已参保泰籍员工名册,社保登记因而是后续人员安排的前提。银行账户方面,多数银行要求签字人本人到场,宜与其他需要本人办理的事项合并安排在同一次行程中。

外资经营许可:先判断是否需要

首要问题并非如何申请许可,而是该业务是否需要许可。许多业务本就不在附表之内,而在这一步判断失误往往会白白耗费一年。做法是逐项列明在泰国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再与《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附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逐条比对。确实落入附表的,可选路径包括:向商业发展厅申请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泰美友好通商条约》或各项自由贸易协定申请外资经营证书;依《1977年投资促进法》申请 BOI 投资促进(在核准项目范围内通常可全资持股,实务中通常仍须凭促进证书向商业发展厅申办外资经营证书);或调整结构使其不触及附表。提交之后,委员会可能就技术转让与本地雇佣情况要求补充说明,因此商业计划书应当写明在泰国实际要做的事,而不是照抄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股权结构如何决定工作许可

公司注册完成,并不等于可以立即申请工作许可。就业厅会同时审查实缴注册资本与泰籍员工人数。一般规则为:每一名外籍员工对应二百万泰铢注册资本及四名泰籍员工。获 BOI 促进的公司适用另一套标准。上述数字会随法规及审批裁量而变化,制定人员计划前应先行核实。此外,签证管辖入境与居留,由使领馆或移民局签发;工作许可管辖工作行为,依《外籍人员工作管理紧急法令》由就业厅签发。持有完全有效签证者,在取得工作许可前仍不得工作。因此正确顺序是:设立登记与税务、社保登记完成,具备可提交的公司文件之后,再办理签证与工作许可——顺序颠倒即须重复申报。

QUESTIONS

本文常见问题

  • 外国人可以持有泰国公司多少股份?

    除个别行业法与土地法另有限制外,法律并未设定一般性的持股比例上限。关键在于:外国人持股达到半数或以上时,该公司依《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即被视为外国人,未获许可不得从事附表所列业务。常见解决路径为申请许可证、依条约或自由贸易协定申请证书,或申请 BOI 投资促进。

  • 公司注册后能否立即申请工作许可?

    并非总是可以。就业厅会同时审查实缴注册资本与泰籍员工人数。一般规则为:每一名外籍员工对应二百万泰铢注册资本及四名泰籍员工。获 BOI 促进的公司适用另一套标准。上述数字会随法规及审批裁量而变化,制定人员计划前应先行核实。

  • 注册资本应当定为多少?

    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形的数额。注册资本至少要与两件事相称:拟申请工作许可的外籍员工人数,以及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就业厅审查的是实缴注册资本,而非仅登记的认缴数额,具体缴付比例与时点应逐案核实。定得过低会限制人员安排;定得过高则须实际缴足相应股款,并相应增加后续维持的负担。设立登记的政府规费为固定数额,不随注册资本变动。

  • 我必须亲自到泰国办理吗?

    多数登记事务可通过授权委托办理,但部分环节不可。最常见的是开立银行账户,多数银行要求签字人本人到场;部分情形下领取工作许可亦然。哪些环节需要本人到场,应在开始阶段一次性列明,以便集中安排在一次行程内完成。

  • 整个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本文不给天数,因为决定进度的通常不是登记本身。真正影响时长的是三件事:境外文件的认证与翻译进度、名称是否一次核准通过,以及业务是否需要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一项通常是瓶颈,应最先启动。完整顺序与各环节的依赖关系,以及哪些环节取决于第三方机关或境外机构的进度,应在开始阶段一次性列明。

LAW

相关法律

  • 《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
  • 《民商法典》
  • 《外籍人员工作管理紧急法令》
  • 《1977年投资促进法》
  • 《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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