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汇

住所提供方入住申报(TM.30/ตม.30) ตม.30 / TM.30

外国人入住某处所时,由该处所的户主、业主或占有人向移民局作出的申报;该义务原则上由提供住所的一方承担;外国人自身即为处所业主或占有人的,须个案判断。

IN PRACTICE

实务要点

房东、酒店、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人(公寓大厦管理法人)及提供员工宿舍的雇主,均在此义务范围之内。义务虽不在外国人身上,但实务中往往由外国人自行追办,因为办理居留延期或九十天报到时经办人员会要求出示回执,而从未听说过该表格的房东并不少见。常见误解是认为申报一次即可了结;实际上迁址即须重新申报,部分办事处亦将再入境视为须重新申报的事由,应向经办办事处核实。该项义务与九十天报到并非同一件事。

THE TERM

其他语言对照

ไทย
การแจ้งรับคนต่างด้าวเข้าพักอาศัย (แบบ ตม.30)
English
TM.30 — the householder's notification
相关法律
《1979年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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