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与经营许可
- 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 FBL被视为外国人的公司,在从事《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附表所列业务之前必须取得的许可证;申请经商业发展厅提出,第二类与第三类业务的许可机关并不相同。该许可证仅就其所载明的具体业务事项签发。
- 《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附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清单《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附表所列的三类清单,决定外国人可以在何种条件下获准经营某项业务:第一类不向外国人开放;其他路径能否开放第一类业务,须先行核实后方可据以行事。第二类与第三类须分别取得各该清单所要求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BOI 投资促进证书 BOI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依《1977年投资促进法》向经委员会批准促进的项目签发的证书,附带税收与非税收优惠。
- 《泰美友好通商条约》依该条约,由美国国籍人士持股过半并实际控制的公司,可向商业发展厅申请证书,以与泰国公司同等的地位经营业务,条约本身排除的行业除外。
- 组织章程大纲 MOA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而向商业发展厅提交的创立文件,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所在府、经营范围、划分为股份的注册资本,以及认购股份的发起人——依《民商法典》第1097条(经《民商法典修正案(第23号)》2565年〔即2022年〕修订,自2023年2月7日起施行),发起人至少须有两名。
- 注册资本载于组织章程大纲并记载于登记簿的资本,划分为具有票面金额的股份;注册资本为公司认缴的数额,实缴注册资本则是股东实际缴入的部分,两个数字并不总是一致。
- 增值税登记证(ภ.พ.20 / PP20) ภ.พ.20 / PP20税务厅在将经营者纳入增值税登记时签发的证书,载明纳税人识别号及登记生效之日,是交易对方、出租人与政府部门经常要求出示的文件。
- 公司注册证明商业发展厅依登记簿出具的证明文件,载明公司的现行登记事项:注册号、登记日期、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董事,以及董事对外代表公司的签署权限。
签证与工作许可
- 非移民B类签证 Non-B签发给因工作或经商入境泰国的外籍人员的非移民类(临时停留)签证;该签证仅涉及入境与停留,不赋予工作权利,工作权利须另行向就业厅申请工作许可取得。
- 居留延期由移民局批准外籍人员在其当前获准的居留期限(无论该期限系入境时取得抑或由前次延期取得)届满后继续留在泰国的许可,须在该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查围绕所主张的事由(受雇、婚姻、随行家属等)展开,该事由须与所持签证类别相符;延期并非重新签发签证。
- 再入境许可(俗称「回头签」)在出境前办理的许可,用以保全已有的居留许可,使持有人凭原许可再次入境,而不致该许可在出境时终止;分为单次与多次两种。
- 九十天报到在泰国连续居留的外籍人员,须每满九十天向移民局申报其当前住址的义务;只要连续居留状态存续即持续适用。
- 住所提供方入住申报(TM.30/ตม.30) ตม.30 / TM.30外国人入住某处所时,由该处所的户主、业主或占有人向移民局作出的申报;该义务原则上由提供住所的一方承担;外国人自身即为处所业主或占有人的,须个案判断。
- 工作许可由就业厅签发、允许特定外籍人员为特定雇主在特定地点从事特定工作的许可;该许可与签证分属不同制度、由不同机关签发,其本身不产生入境或居留的权利。
- 一站式签证与工作许可服务中心 OSS移民局与就业厅官员同处一地办公的中心,使居留延期与工作许可可在同一处申请并签发,供具备使用资格者办理。
- 限泰籍人员从事的职业外籍人员在泰国完全不得从事、或仅可在规定条件下从事的工作类别,由依《外籍人员工作管理紧急法令》制定的下位法规确定,并不时修订。
争议与强制执行
- 授权委托书 POA由委托人签署、授权他人在指定事项范围内代为行事的文书,例如签署申请文件、接收送达或委任律师;泰国主管机关与法院一律严格按其字面所载权限审查。
- 文件认证与经认证译本使境外出具的文件得以向泰国机关或法院提交的一系列认证程序:签名公证、文件出具国的认证、受理机关要求时办理的泰国使领馆认证,以及按该机关要求办理认证的泰文译本。
- 诉讼时效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自请求权首次可以行使之日起算;期间届满后债务本身并不消灭,但债务人取得一项抗辩,一经提出即足以终结案件。
- 执行令(强制执行令状)法院签发的、允许以强制手段实现判决内容的命令,包括查封、冻结、拍卖与迁离;由判决债权人在判决所定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签发。
- 财产调查查找判决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土地、车辆、银行账户、股权以及他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应收债权;先通过各类公示登记查询,登记查询穷尽后再向法院申请进行调查。
- 冻结针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实施执行,例如雇主应付的工资、银行存款余额或客户拖欠的货款,由第三人将该款项直接交付执行官,而不再向债务人支付;其效果不止于冻结,而是将付款对象改为执行机关。
- 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能自行执行;欲对在泰国的财产强制执行,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只能依《2002年仲裁法》所列的有限事由拒绝执行。
-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管理官提交、请求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申报,须在法院绝对接管令公告后按规定格式提出;在破产程序中,这是普通债权人分得已收集财产的唯一途径;企业重整程序中的规则另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