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PRACTICE
实务要点
对符合条件者而言,这是设立外资运营公司的一条直接路径,同时也是一条窄路:仅向美国国籍人士及由其持股过半并实际控制的公司开放,且不及于条约排除的行业。证书与其他事项一样向商业发展厅申请,所登记的股权结构须与申报保持一致,日后将股份转让给非美籍股东可能使公司脱离条约适用范围。受审查的是实际股东的国籍,而不仅是公司的注册地。
THE TERM
其他语言对照
- ไทย
- สนธิสัญญาไมตรีไทย-สหรัฐ
- English
- Thai-US Treaty of Amity
- 相关法律
- 《泰美友好通商条约》及《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