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汇

《泰美友好通商条约》

依该条约,由美国国籍人士持股过半并实际控制的公司,可向商业发展厅申请证书,以与泰国公司同等的地位经营业务,条约本身排除的行业除外。

IN PRACTICE

实务要点

对符合条件者而言,这是设立外资运营公司的一条直接路径,同时也是一条窄路:仅向美国国籍人士及由其持股过半并实际控制的公司开放,且不及于条约排除的行业。证书与其他事项一样向商业发展厅申请,所登记的股权结构须与申报保持一致,日后将股份转让给非美籍股东可能使公司脱离条约适用范围。受审查的是实际股东的国籍,而不仅是公司的注册地。

THE TERM

其他语言对照

ไทย
สนธิสัญญาไมตรีไทย-สหรัฐ
English
Thai-US Treaty of Amity
相关法律
《泰美友好通商条约》及《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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