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汇

《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附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清单

《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附表所列的三类清单,决定外国人可以在何种条件下获准经营某项业务:第一类不向外国人开放;其他路径能否开放第一类业务,须先行核实后方可据以行事。第二类与第三类须分别取得各该清单所要求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IN PRACTICE

实务要点

在泰国的外资问题几乎都从这里开始,因为清单决定路径。清单描述的是经营活动,而非行业;一家公司往往同时从事多项活动,其中部分列入附表、部分不在其内,因此分析须逐项进行,而不能就整体业务一概而论。常见错误是抓住清单中的某一个词(通常是服务),便断定全部业务都被涵盖。真正用于比对的,是公司在泰国实际将要开展的活动,且须先用公司自己的语言把它讲清楚。

THE TERM

其他语言对照

ไทย
บัญชีท้าย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การประกอบธุรกิจของคนต่างด้าว (บัญชีหนึ่ง สอง และสาม)
English
Lists 1, 2 and 3 to the Foreign Business Act
相关法律
《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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