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经营企业许可证 FBL
被视为外国人的公司,在从事《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附表所列业务之前必须取得的许可证;申请经商业发展厅提出,第二类与第三类业务的许可机关并不相同。该许可证仅就其所载明的具体业务事项签发。
IN PRACTICE
实务要点
该许可并非一般性的经营许可,而是仅就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业务事项签发。即使公司持有许可证,从事许可证未载明的业务仍属未经许可,因此最初申报的业务描述在此后数年内决定公司可以做什么。常见误解有二:一是认为凡有外资持股的公司都需要该许可,实则只有外资持股达半数或以上的公司才被视为外国人,且大量业务本就不在附表之内;二是认为许可证是唯一路径,实则条约证书或投资促进资格可能更快地开放同一业务。可行路径取决于业务本身与股东国籍。
THE TERM
其他语言对照
- ไทย
- ใบอนุญาตประกอบธุรกิจของคนต่างด้าว
- English
- Foreign Business Licence
- 相关法律
- 《1999年外国人经营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