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PRACTICE
实务要点
泰国法院与主管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作严格解释:授权提起诉讼本身并不包含和解或转委托的权限,除非依代理的法律规定明确载明;实务中,法院、银行与受理机关通常也不允许受托人代为收款,除非文书中一并载明该项权限。因此受托人需要实施的每一项行为,都必须在文书中逐项载明。境外法人在国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通常须随附载明何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的公司注册证明,并办理相应认证;是否需要认证、认证到哪一环节,由受理机关决定,须逐案向商业发展厅、法院与银行分别确认。在泰国法院委任律师出庭,另有专门文书(委任律师状),与一般授权委托书并非同一份;授权委托书属于应缴印花税的凭证。
THE TERM
其他语言对照
- ไทย
- หนังสือมอบอำนาจ
- English
- Power of attorney
- 相关法律
- 《民商法典》代理部分、《民事诉讼法典》及《税法典》印花税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