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汇

居留延期

由移民局批准外籍人员在其当前获准的居留期限(无论该期限系入境时取得抑或由前次延期取得)届满后继续留在泰国的许可,须在该期限届满前提出。审查围绕所主张的事由(受雇、婚姻、随行家属等)展开,该事由须与所持签证类别相符;延期并非重新签发签证。

IN PRACTICE

实务要点

公司方文件须为最新一套: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已参保泰籍员工名册。审批人员审查的是所主张的事由本身,而非仅凭护照上的签证类别即可推定。拖到最后几天办理的风险在于:居留许可一旦终止,常规延期途径即不再适用,应立即咨询——尚存何种途径取决于个案事实。延期还与其事由绑定——雇佣关系一旦终止,即便许可期限尚未届满,该事由也随之消灭。依《1979年移民法》第35条,因受雇、婚姻等一般事由获准的延期每次不超过一年;投资或获投资促进等特殊类别适用另行规定。

THE TERM

其他语言对照

ไทย
การต่ออายุการอยู่ในราชอาณาจักร
English
Extension of stay
相关法律
《1979年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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